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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认股权的原始价值

* 来源: * 作者: * 发表时间: 2019-12-09 1:09:21 * 浏览: 14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按照以下方法确认:(1)以现金出资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和与之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的原始价值。 (2)通过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取得的股权,按照税法确定。股权的原始价值,以非货币性资产的价格和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项之和确定。 (三)通过自由转让取得的股权,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所列情况下,以取得该股权时所发生的合理税费和原持有人的原股权价值之和,确认其原股权价值。(4)被投资单位将其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换为股本如果个人股东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则以增加的资本金和有关税费之和确定新转换后资本的权益原值。除上述情况外,由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的原则确认股权的原始价值。